苏州大学校友会总会章程

浏览量: 10发布时间:2024-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苏州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Soochow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S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苏州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苏州大学优良传统,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和苏州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号,苏州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科技协作、文化交流、调研咨询和联谊活动;

(二)协助母校筹措办学经费,发挥校友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

(四)出版《苏大校友》,维护校友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情况;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苏州大学校友。凡在苏州大学(含其前身及合并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校友。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与校友会联系表达入会意愿;

(二)通过身份核实;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团结、信誉及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积极支持本会的发展;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为《苏大校友》组稿、撰稿。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最高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校友工作,积极为本会服务;

(二)对本会在事业上、学术上有重大贡献者;

(三)重点地区、行业 和专业等主要校友联络人或有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团体理事的代表由该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团体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经会长或者2/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经会长或者2/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

(二)各类捐赠;

(三)学校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江苏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12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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